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第一章(zhang)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規范各類企業在哈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工作,不斷提高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水平,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號令)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等五個投資體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新政發[2005]57號)精神,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新疆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項目范圍和各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由企業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加強監督管理。實行核準的項目,不再按現行項目審批制度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審批等。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上級機關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家發改委、自治區發改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外(wai)商投(tou)資項目(mu)和(he)境外(wai)投(tou)資項目(mu)的核準(zhun)辦法(fa)另(ling)行(xing)制定,其(qi)他各類企(qi)業(ye)在地區投(tou)資建設的項目(mu)按(an)本辦法(fa)執行(xing)。
第二章項(xiang)目申請報告的(de)內容及編(bian)制(zhi)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其中,報國家發改委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報自治區發改委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七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凡涉及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等內容的,應根據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附送以下材料: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ying)對(dui)所(suo)申報材(cai)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準程序(xu)
第十條 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需經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初審并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核準機關應正式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申請材料后,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工作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時,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對可能使公眾利益受到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對項目進行核準審查時,可采用多種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開展核準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要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決定書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查意見。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的,經項目核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同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進行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專家評審的項目,所需工作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第十(shi)七條 項(xiang)(xiang)目(mu)(mu)申報單位對項(xiang)(xiang)目(mu)(mu)核準(zhun)機關的(de)核準(zhun)決定有異議的(de),可依法(fa)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八條 項目核準機關根據以下條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自治區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地區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及區域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安全生產、銀行貸款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核準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項目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項目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或申請未批準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對已核準同意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規定內容進行調整,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應(ying)報項(xiang)目核(he)(he)準機關核(he)(he)準而未(wei)申(shen)報的項(xiang)目,或已申(shen)報但(dan)未(wei)經核(he)(he)準的項(xiang)目,按照國(guo)(guo)家(jia)、自治(zhi)區有關規定(ding),國(guo)(guo)土資源(yuan)、環境保護(hu)、城市規劃、質量監(jian)督、證(zheng)券監(jian)管(guan)、外匯(hui)管(guan)理、水資源(yuan)管(guan)理、安全(quan)生產(chan)監(jian)管(guan)、稅務(wu)等部門不(bu)得辦理相(xiang)關手(shou)續,金融機構不(bu)得發放貸款。
第(di)五章 法(fa)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工作時間。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采取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按規定停止或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tiao) 項(xiang)(xiang)目(mu)核(he)(he)準(zhun)(zhun)機(ji)關(guan)(guan)要(yao)會同城市規劃、國(guo)土資(zi)源、環境保(bao)護、質量監(jian)(jian)督、銀(yin)行(xing)(xing)監(jian)(jian)管、安全生產監(jian)(jian)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加(jia)強對企業投資(zi)項(xiang)(xiang)目(mu)的監(jian)(jian)管。對于應報(bao)政(zheng)府核(he)(he)準(zhun)(zhun)而未申(shen)報(bao)的項(xiang)(xiang)目(mu),雖申(shen)報(bao)但未經(jing)核(he)(he)準(zhun)(zhun)擅自開工(gong)建(jian)設的項(xiang)(xiang)目(mu),以及未按項(xiang)(xiang)目(mu)核(he)(he)準(zhun)(zhun)文件要(yao)求進行(xing)(xing)建(jian)設的項(xiang)(xiang)目(mu),一(yi)經(jing)發現,項(xiang)(xiang)目(mu)核(he)(he)準(zhun)(zhun)機(ji)關(guan)(guan)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jian)設,并依法追究有關(guan)(guan)人(ren)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地區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新疆目錄》內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ben)《辦(ban)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ing)。此前凡(fan)與本(ben)《辦(ban)法》規定內容不一致的(de),均按本(ben)《辦(ban)法》執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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